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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统扣统发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热点问题解答
2018-05-31 13:25   审核人:

财政统扣统发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热点问题解答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167月编制

 

目 录

1.何为工资薪金所得?有何减免规定?2

2.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

3.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6

4.员工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或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6

5.误餐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7

6.员工取得的车补、车贴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8

7.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10

8.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0

9.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

10.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

1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13

1.何为工资薪金所得?有何减免规定?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的规定标准为: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

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35元);

集中供热补贴(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科员及以下111元,副科级及25年(含)以上工作年限的科员119元,正科级136元,副处级153元,正处级186元,副司(局)级219元,正司(局)级265元。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111元,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作年限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119元,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的人员136元,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153元,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186元,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219元,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265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111元,25年(含)以上工作年限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119元,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136元,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186元,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219元。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111元,高级工和25年(含)以上工作年限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119元,技师136元,高级技师153元。

企业: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政策依据:

1.《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5号)第一条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5、《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机关职工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综〔2015〕241号附件相关规定。

3.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员工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或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应包含企业根据本单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制定的差旅费补助、津贴发放标准。对于可以提供出差时间、地点、出差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发放的合理差旅费津贴,可以在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差旅费津贴,应并入职工当期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三条“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07〕15号)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规定。

5.误餐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员工取得的车补、车贴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因私车公用或其他原因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车补、车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5年8月之前,我市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未进行公车改革,可减除的公务费用为零,发放的车补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8月后,实行公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我市规定标准发放的车补免征个人所得税。未列入公车改革的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发放的车补仍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实行公车改革后再执行有关免税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9.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0.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规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1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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